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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农业农村部:力争实现所有畜禽屠宰企业远程视频监控

    据农村农业部网站消息,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信息手段,力争实现所有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远程视频监控。  通知要求强化案件查办。一是严格落实违法案件查办属地管辖。按照“谁发现谁查处”原则,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严禁互相推诿。坚持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二是严厉打击重点违法行为。加大对跨区域经营、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为非法来源畜禽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或佩戴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积极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鼓励基层多办案、办铁案,力争消灭涉农县“零办案”现象,案件查办类型有突破。  通知指出,要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全面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对“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事项,在年度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动物免疫状况、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动物疫情发生情况、投诉举报情况、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等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或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员,并按有关审核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知称,要提升执法能力。一是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启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络考试系统,开展执法人员在线学习、在线考核;有计划地分级开展执法人员轮训,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法律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力争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二是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互查互评和集中评查等方式,组织对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一次案卷评查,重点评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规则等。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三是开展技能比武和知识竞赛。采取理论和实操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验基层动物检疫技术水平,提升动物检疫技术能力,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懂技术、本领强的动物检疫专业队伍。  通知还要求强化信息手段。以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为核心,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信息化监管系统,推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完成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五类监管对象基础数据的建档入库工作;力争实现所有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远程视频监控。  通知对工作进度进行安排:3月底前,各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4月份,对职能职责的划分,“双随机”抽查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等进行一次集中自查,查漏补缺,及时完善相关制度;5—11月份,集中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人员培训;12月份,对执法规范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促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来源: 中国新闻网

    03-26 2018
  • 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和模式》

    为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组织开展了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和企业积极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推广应用,探索新型农产品冷链流通模式,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标准委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复制推广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模式的通知》,公布在试点中确认的一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总结试点城市和企业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及构建全程农产品冷链流通链条等5个方面的17条经验和模式,要求各地做好复制推广工作,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现代化水平。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和模式来源: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04-04 201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策性粮食库存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二)清查原则。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先行试点,创新方法。结合当前实际,先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试点清查,探索切实可行、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清查范围与内容。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2.清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二、清查步骤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2019年7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省份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四)重点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五)汇总整改。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三、强化责任(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三)抽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际协调机制要研究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二)先行开展试点。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以2018年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进行试点,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四)严明纪律规矩。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六)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07-23 2018
  • 广东省公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超市名单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和广东省食安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食农〔2017〕36号)要求,我省自今年5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  近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组织专家对全省申报的57家示范创建超市进行了现场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共评出10家国家级和16家省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现将拟授牌超市名单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各超市在肉菜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和举报。  公示期从即日起至2018年1月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径向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20-37886337。  特此通告。  附件:拟授予“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超市名单.doc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01-04 2018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2017年7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积极推进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更好净化消费环境,现将整治工作延至2018年底,分为持续推进(6—8月)、抽查检查(9—10月)、总结评议(11月)三个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及时对实施方案作相应调整,确保各项任务要求予以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整治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严厉查处虚假标识标签和虚假广告,以及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热线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治理利用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违法违规营销问题。要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审查、登记、检查、报告等管理责任。要加大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产品的抽样检验,及时依法核查处置。要认真梳理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研究探索建立综合治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长效机制。要加大信用监管,探索完善失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推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案件查办。要全面畅通信息收集渠道,提升案件线索发现能力。要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食品并依法处置,监督企业依法停止销售、及时召回,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区域执法协作和部门联合行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大要案件,要强化专案攻坚,全环节查明犯罪事实,坚决摧毁犯罪全链条,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  三、深化宣传引导。要将信息公开与整治各项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材料,广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各地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每月5日前向全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见附件),并附3个以上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例。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送。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总结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报送电子版材料发送至zhuanxiangzhengzhi@cfda.gov.cn,书面材料传真至010-88330408。  附件:××省(区、市)×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省(区、市)×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  一、整治工作进展  (一)基本情况(统计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开始以来的相关数据信息,按自然月统计更新)。  截至2018年×月,××省(区、市)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中,共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责令整改×家,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件,涉案货值×元,罚没金额×元,暂停销售×家,责令停产停业×家,吊销证照×家。查处案件中已公开×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处置相关违法违规网站(APP)×家。  公安机关共侦破有关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名。  商务部门……  海关对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检疫×批次,检出×批次不合格;梳理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备案标签×个,废止×个。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条次,责令停播×条次,查办案件×件,罚没金额×元。撤销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个。广电部门监听监看审读相关广告×条次,查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个频率频道和×条次违法违规广告。  网信部门监看相关网站×个,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件次,处置违法违规网站×个。  ……  (二)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与成效。  ……  (三)行政区域基层整治工作进展与成效。  ……  二、案件查办和公开情况  (一)有关部门案件查办和公开情况。  ……  (二)行政区域基层案件查办和公开情况。  ……  (三)典型案件。  1.案件标题(写成“主办地区+破获+当事人+违法行为+案”,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案”)。  (1)基本案情。  (2)查处结果。  (3)公开方式。  本案已于×年×月×日在××公开。  2.……  ……  三、宣传引导做法和成效  (一)有关部门宣传引导做法和成效(宣传素材等请附附件提供)。  ……  (二)行政区域基层宣传引导做法和成效(宣传素材等请附附件提供)。  ……  四、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一)有关部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相关文件请附附件提供)。  ……  (二)行政区域基层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相关文件请附附件提供)。  ……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意见建议  ……  六、其他工作进展  ……  备注:1.信息要主题鲜明,内容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整治进展、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等,要侧重呈现基层整治工作情况。  2.信息内容要聚焦整治重点,要充分体现如何解决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反复出现问题等内容。  3.信息编制要实事求是,篇幅简短精炼、直截了当,文字简明扼要、详略得当。

    07-02 2018
  • 关于报送行业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

    商秩司函〔2018〕302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保健进出口商会、中国建材流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我司2016年与各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探索推进行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共同发出《共建追溯体系服务放心消费倡议书》。两年以来,各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在行业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和交流,总结经验和问题,请各协会在全面梳理和总结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提供本协会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同时填写《行业组织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于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司(流通安全处)。  联系 人:王楠、于世伟  联系电话:85093350/3316  邮    箱:wangnan@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8年5月11日

    05-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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